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和《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为规范水运行业标准化管理,加快水运行业标准/规程的发布速度,提高港口标准化管理工作水平,增强标委会对外服务的能力,经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运工程检测仪器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三条 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0)是在港口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港口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本工作组从事港口行业水运工程检测仪器领域的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体系表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本工作组相关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承担并接受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领导,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及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贯彻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执行有关决议。
第六条 根据我国水运交通领域的需求,制定和完善本领域的标准体系,并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与建议。
第七条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本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完成标准项目的起草、讨论、审定和报批工作。
第八条 对国内外相关标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讨论和研究,并提出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建议和对策。
第九条 研究分析本行业技术领域与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第十条 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组织、产品厂商、研发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交流,组织、实施标准交流、培训及相关的标准化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主管部门领导下(或受委托)实施本领域标准的宣贯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本领域标准科研项目的推荐及执行。
第十三条 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工作组设立组长、副组长、秘书组及专家成员四个组成部分,现有成员15名,均来自水运行业内知名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秘书组协助组长与副组长完成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组采取成员制,成员名额不限。凡在我国大陆境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领域相关单位,在同意遵守本方案的情况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工作组成员,通过工作组必要的资格审查后,成为工作组正式成员。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授权固定人员作为成员单位代表参加工作组各项工作,享受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被授权人应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或专家。被授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工作组会议时,可指定他人代替其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工作组组长有权邀请个别有专长的非成员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组相关工作。被邀请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成员在下列情况下,将视为失去成员资格:
成员单位申请退出本工作组的。
成员不能保守本工作组工作秘密的。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成员的权利包括:
在标准制修订中,具有“起草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署名资格。
提出新的标准项目建议,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
对正在制定的标准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与建议。
获得工作组文件,参加各种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成员的义务包括:
有义务根据工作组要求,参加工作会议及相关技术活动。
有义务在工作组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时按时反馈意见。
在标准草案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之前,有义务保守工作秘密。
主动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组为非盈利性组织,活动经费的筹集与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由秘书组所在单位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工作组秘书组承担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工作组专家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开展本领域标准化工作获得的资助(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活动经费的主要用途:
工作组集体会议、标准制修订会议等活动费用;
对制定、修订标准项目提供补助;
工作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二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秘书组每年作一次财务决算报告,交成员大会讨论,接受工作组成员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及行业需求,向秘书组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建议与需求。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根据港口标委会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结合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建议与需求,确定水运交通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并报送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调整确认,列入国家或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根据计划要求,召开工作组会议,合理分配标准制修订任务,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成员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成员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其他成员单位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
第三十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负责起草成员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召开标准送审稿预审会议(即标准审查会),聘请相关专家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标准送审稿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送全国港口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通过港口标委会审查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成员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再送港口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成员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作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标准送审稿预审会议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经2014年10月24日工作组工作启动会议表决通过后即日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工作组秘书组。